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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宣传单
2009-03-17 09:12  文章来源:武清区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家电下乡是国家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通过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目的是加快改善中低收入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一、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补贴产品及限价:根据国家规定,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冰箱(含冰柜)、彩电、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电脑、摩托车、微波炉和电磁炉10类,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公布的为准。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籍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超过2台(件)。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四、产品购买和补贴申领: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期内,购买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商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有家电下乡标识)购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

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粮食直补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的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材料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存折上的帐户内。

五、退(换)货程序: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退货后按规定还可再行购买。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六、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注意事项:农民朋友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①索要正规税务发票;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开箱时,要注意验证及保存产品标识卡(粘贴在说明书封面上),确定标识卡正确完好后,方可从说明书上取下标识卡,并以此作为申领补贴的重要凭证,无标识卡的产品应拒绝接受;③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需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告知网点销售人员,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备补贴。

七、产品的售后服务:为保证下乡产品的供应、销售及维修服务,对参加家电下乡工作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在生产、配送、销售、维修以及货源的组织、安装调试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开展巡回维修服务,确保农民买得放心、用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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